伏特加(俄得克)/食品中感官参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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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特加(俄得克)/食品中感官参数检测

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
6.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6.3.1.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碱度,总醛﹑总酯、甲醇,**醇。6.3.2型式检验
6.3.2.1检验项目:本标准中全部要求项目。
6.3.2.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2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离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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