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高限量。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无公害食品猪肉
NY 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 3303—1997冻烤鮼
SN/T 0197—1993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6—1993出口活鮼鱼中喝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8—1993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530—1996出口肉品中峡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
*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
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pg/kg或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