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35-2-25:2006(第5.2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第2-25部分: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用小数点“.”代替用做小数点的“,”。
本部分代替GB4706.21—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21—2002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增加了对组合型微波炉的定义、试验要求(3.102、附录AA);
———增加预计放置于橱柜中的微波炉的标志,试验要求(7.12、11.2、19.105);
———防触电试验测试工具变化(8.1.1、8.2);
———微波炉表面温升测试部位变化(11.8);
———对于水平铰链门的微波炉稳定性试验测试方法有变化(20.101);
———门联锁试验装置变化(22.105,图101);
———增加车载微波炉的试验要求(22.116);
———增加例行试验的附录(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张兆明、蔡志军、吴远兴、诸永定、王剑明、张文浩。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06.21—1988、GB4706.21—1996、GB4706.2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