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使用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和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非消费品的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
注:编制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按GB 5296. 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 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基本要求
3.1 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
3.2 使用说明书内容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使用说明书不应用来掩盖设计上的缺陷。
3.3 使用说明书应明确给出产品用途和适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给出主要结构、性能、型号、规格和正确吊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贮存等方法,以及保护操作者和产品的安全措施。详细内容见附录A。若需要,可提供安装、维修使用说明书。
3.4 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必要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方面的内容。
3.5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性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注意事项、防护措施和发生意外时紧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3.6 当产品结构、性能改动时,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者(用质量法中的概念)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
3.7 使用说明书可按产品型号编制,也可按产品系列、成套产品编制。按系列、成套产品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复杂产品和成套设备可按功能单元、整机分别编制使用说明书,再按产品型号、用途组合成系统的使用说明书,需要时,可提供成套文件清单。
使用说明书应清晰地指明产品,说明该产品的型号、样式或种类,不应因一种型号与其改进型之间或两种不同的型号之间(不论这种不同有多小),或同一型号下不同规格之间的混淆而导致使用者手中的使用说明与实际使用的产品不符。
3.8 冶金、矿产、建材、化工等原材料类产品及用于主机厂配套的元器件等产品,若其产品手册等技术文件能满足用户对使用说明书的需要时,可用其代替使用说明书。
3.9 对安全限制有要求或存在有效年限的产品应提供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3.10 应标明使用说明书的出版日期或者版本。
3.11 同一产品的技术内容的表述,在生产者的使用说明书和其他各类资料(如,广告或包装)中保持一致。
3.12 当需要时,应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注明:“使用产品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
3.13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