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产品 GB 50058-199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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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产品 GB 50058-199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电气安全距离则是指人员在操作使用电气设备时,为防止触及带电部分需要保持的空间距离。参见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具体内容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2.0.16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表12.0.16的规定。

至特殊管道的*小水平距离为*高杆(塔)高。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6.0.9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6.0.10 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得道多助叉或接近,应符合表16.0.10的要求。

至特殊管道的*小水平距离为*高杆(塔)高。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高州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外轴线)至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间距为1.5倍塔杆高度。

注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 组的规定减少25%;

注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换算得1.15倍塔杆高度)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

*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 GB 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湿式氧气贮罐至电力回空线1.5倍电杆高度。 GB50058-1992《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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