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
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
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
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
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
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³,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是指导石油库设计的标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意即本规范*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的石油库工程没有约束力。在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建设的现存石油库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规范*新版本为依据是不合适的。规范是需要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的,以此来促进石油库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规范本次修订相比原规范提高了石油库的安全防护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就不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的目的是提高安全度,对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的机会逐步提高其安全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现有石油库的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只有扩建和改建部分的设计应执行规范*新版本,对已有部分可以不按新规范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