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煤、油、气(主要指天然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包括鉴定试验、验收试验和常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a) 适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t/h,蒸气压力不低于3.8MPa,蒸汽温度不低于440℃的电站锅炉;
b) 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烧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进行的锅炉性能试验;
c) 燃用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以及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的性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