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
- 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 合本标准规定。
- 对于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当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 能够防止误操作。
- 如果使用灯丝灯泡,应符合 GB 15766.1 或 ECE R37 规定。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810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5766.1-2000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ECE R37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
1.在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情况下,仍应符合*小发光强度值要求;
2.在所有光源点亮的情况下,双灯发光强度*大限值由表1规定的*大值乘以1.4给出;
3.所有串联在一起的光源可以看作一个光源。
4.若后位灯与制动灯组合或混合成一个装置,则在 H=±10°和 V=±5°范围内的 11 个测量 方向上,同时点亮该两灯时与单独点亮后位灯时实际测量的发光强度的比值应不 小于 5。 如果后位灯与制动灯是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则上述测量值应当将所有光源全部点 亮后测量得出。
5.装置在车辆上有超过一个的安装位置或在一个区域内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位置时,应当在 所有位置上重复进行光度测量;或者,对区域相对于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的*限位置进行 测量。
6.后牌照灯照射在各测量点的亮度应不小于 2cd/m2 ,并且符合下述亮度均匀 性要求:
式中:B1和 B2——任意两测量点的亮度,cd/m2 ; B0——图 4 中所示诸测量点的*小亮度,cd/m2 ; L——B1和 B2之间的距离,cm。
7.牌照灯的制造商应当规定一个或以上的位置,或者是一个和牌照板相关的区域,适合安
装该装置;当灯泡安装在制造商指定位置上的时候,发射光对于照亮的牌照板平面上任何一
个点的入射角不应当超过 82°,这个角度从距离牌照板表面*远的照明区域的*端位置测量;
若装置内具有一个以上的照明光学单元,则本条要求仅适用于由有关单元提供照明的照明区
域的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