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通则
1.1 适用范围
1.1.1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和海上设施用下列设备的型式认可试验:
一用于控制、保护、安全、监测、报警和内部通信的所有设备(包括电气、
电子和可编程设备);
一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一其他低压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一航行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1.1.2按照本指南进行的计算机型式认可试验,实际上只是对其硬件的考核,对其软件仅限在性能试验中的功能检查。如果必要应另外进行其软件的认可。
1.1.3航行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认可试验应按!照本指南第4章的要求进行。
1.1.4 本指南未规定的设备,如防爆设备、电缆、灯具等应符合本社规范或本社接受标准的相关规定。
1.2定义
1.2.1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1)受试设备(EUT)
为进行型式认可试验而指定的设备样机,包括使该设备功能完整化的任何辅助部件和系统,例如制冷、加热和机械减振器等。
(2)性能试验
为证实设备符合其设备标准(技术条件)所有性能要求的全面试验。(3)性能检查
为证实设备符合其设备标准(技术条件)规定的主要性能要求的部分试验。(4)功能试验
为证实设备符合其设备标准(技术条件)规定的运行功能的试验。相比一个完整的性能试验,功能试验是一个简化的试验,其足以验证受试设备经环境测试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