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燃烧性能
儿童推车所使用的纺织物不应产生表面闪烁效应。且应在其表面设置永久性警示说明:“警示:切勿近火”。
4.4︰结构
4.4.1外露的开口管子
儿童推车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不应具有外露的开口管子,外露管口应设有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能承受70N拉力不产生脱落.损坏现象。
4.4.2危险夹维、剪切和挤夹点
4.4.2.1危险夹缝
当儿童推车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时,在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夹缝。当按5.7a)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在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可使手指陷入的宽度大于5 mm 而小于12 mm的间隙、开口或孔,除非其深度小于10 mm,但束缚系统上的扣具可不用满足此要求。当按5.7b)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在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宽度大于25 mm而小于45 mm 的孔或开口,除非其深度小于10 mm。
4.4.2.2剪切和挤夹点
当推车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时,在乘坐儿童可触及区域内应无对身体造成伤害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但由成人操作的部件如顶篷﹑脚踏板.靠背.可换向手把等除外。
当按5.7a)的方法进行测试时,整个活动过程中活动部件的间隙均应大于12 mm.或者均小于5 mmn,
4.4.3锐利边缘和**
按GB 6675—2003中 A.5.8(锐利边缘测试)和A.5.9(锐利**测试)进行测试时﹑所有可触及区域内均不应出现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和危险锐利**。
4.4.4小零件
4.4.4.1︰为了避免儿童吞咽或吸人小零件,可触及区域内的任何可拆卸的小零件在不受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在任何方位上都不应完全容入图2所示的小零件试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