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标准名称
1.1.1.
本标准为2005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一车辆标志)-
1.1.2.
本标准也可引用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O2一车辆标志。
1.2.
生效
1.2.1.
本标准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1.3.
废止
1.3.1.
本标准废止符合以下情况且标准名称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61/02一车辆标志的车辆标准:
(a)按照1989年《机动车标准法案》第7部分制定;以及
(b)在本标准生效之日起生效。
1.3.2.
本标准还可废除根据可生成具有“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61/02—车辆标志的车辆标准”名称的车辆标准的《澳大利亚机动车标准法案》(MVS4)-1989 的第7部分制定的所有文件,如果不存在有此类文件生成的其它车辆标准或车辆标准修订,那么从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此类文件仍有效。
2
适用范围
2.1.
本车辆标准规定了车辆标志的要求。
3.
适用性与执行
3.1.
适用性概述
3.1.1.
本国家标准适用于车辆设计和制造,如适用性列表中所示。
3.1.2.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61/01是一项容许优先规则,但它不适用于配备有“防抱死系统”的“双挂车”中的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