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试验方法
6.1一般要求和5.5条至5.6条使用通用计量器具检验。
6.25.1条至5.4条在载重60000 kg的棚车或敞车上,用扭力扳手.秒表、拉力计或拉力环检测。
6.3若5.1条至5.4条在拉力试验机上进行时,应使用使紧固器受力方式与在手制动机上安装受力相同的夹具,以扭力扳手加力观测拉力试验机显示拉力值进行检测。其结果应符合5.1条至5.4条规定的性能指标。
6.45.1条检测前应先预紧固一次,消除车辆基础制动装置的空行程后再进行检测。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7.2.1产品由制造厂的技术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7.2.2主要零,部件和整机的检验应符合3.7条、3.9条及第8章的有关规定。7.3型式试验
7.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产品定型投产或生产试制时;
b)正式生产后,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c)正常生产的产品每2年进行一次。
7.3.2型式试验按第6章进行,性能应符合第3章、第4章、第5章规定。
7.3.3主要零,部件和整机的检验抽样和判别方法采用正常检验―次抽样方案的形式:(5;2),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4如判定不合格,整改后,按7.3.3条重新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7.3.5 经过试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产品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