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载充电机通信协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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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载充电机通信协议检测

7抗抗度要求
7.1性能判据
7.1.1概述
供电设备应维持在一种安全状态,作为本部分中规定的试验实施结果,进一步指导信息见标准GB/T18487.1。
基于供电设备的充电模式有不同的性能判据,尤其是对于充电模式3和充电模式4。
在交流或直流电源输入端口上实施浪涌(GB/T 17626.5)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GB/T 17626.4)时,应使用合适的仪器进行测量,该仪器可测量直流输出端口上相关的瞬态幅值。这种测量应按照附录心所描述的布置进行。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当受试设备有计量和计费功能时﹐相应的性能判据应按照适用的产品标准进行定义,例如GB/T17215.321。
供电设备制造商应提供EMC试验过翟中或试验后的功能描述和性能判据定义。
7.1.2性能判据A
试验实P的过程中或试验后.供电设备应在供电设备制造商所定义的容许范围内.按照预崩继续运行。其运行状态不允许改变(即充电模式下继续保持充电,待机模式下保持闲置状态)。
注。对于充电模式⒉和充电模式3状态的改变包括PWM信号的变化,对于充电模式4,状态的改变包牺充电电流
的任意变化(超过制选商定义的容许范围》。
7.1.3性能判据B
试验完成后,供电设备应在供电设备制造商所定义的容许范围内.按照预期继续运行。此外,在试验实施过程中,应保持供电设备的主要功能(在供电设备制造商所定义的容许范围内)。次要功能(包括显示等)在试验过程中允许性能降级,但应在试猃后恢复到初始状态。
试验实施后,供电设备应不改变其运行状态(即充电模式下继续保持充电,待机模式下保持闲置状态)。注1。对于充电模式﹖和充电模式3.状态的改变包括PWM信号的变化,对于充电模式4.状态的改变包括充电电
流的任意变化(超过制造商定义的容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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