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求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在新办、复核、续证时,应当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与两年内的集中空调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
规定说明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对其进行集中空调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
服务对象
酒店、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的集中空调检测通风系统。
检测频率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至少检测1次,发现集中空调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项目
集中空调检测项目包括: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及嗜肺军团菌等。
评价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T 485-2020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394-201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GB/T18204.5-2013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1921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