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人造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试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人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人造革(以下简称人造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199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4615——1984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3要求
3.1霸乙烯单体限量
人造革中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 mg/kg。
3.2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人造革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90 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75 rng/kg.
3.3其他挥发物限量
人造革中其他挥发物的含量应不大于 20 g/ 平方米.
4抽样规则
4.1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无抽样规定时按本标准4.2一4.4执行。
4.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样品。
4.3去掉样品卷*外3层后抽取,沿产品长度方向截取1 m。
4.4︰样品抽取后,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阴凉处放置,不应进行任何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