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执法与计量检测合二为一的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百检网 2022-11-09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入世,体现政府职能的计量工作已经演变为由政府计量部门或技术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法制计量工作,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的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但计量监管体系及行政体制存在以下不和谐因素:

1.计量技术机构支撑能力与计量法制要求不适应

计量行政执法是实现政府法制计量目标的重要手段,需要计量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例如:计量行政执法中判定一件计量器具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是否有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处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是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依据;判定是否缺少依据的是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一切说明技术机构与计量执法密不可分。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计量行政执法与技术机构之间不很协调。有时因利益关系技术机构出具证书、报告不及时、不主动,配合不很到位。另一方面,计量技术机构所上的项目大部分只考虑其经济效益,而很少考虑社会效益及为执法提供计量技术保障,特别是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入较大、注重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不明显的计量标准、技术手段,技术机构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因其收益少而很少考虑,使支撑计量执法的技术能力十分薄弱。

2.计量行政许可与计量系统规范性要求不一致

计量授权是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量值传递的需要,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各地区要在充分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按照“全面统筹、适度提前、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制定本地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和量传体制发展规划,统筹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设,妥善调整授权项目布局,合理优化检定资源配置,按纵向、横向间差异化发展的方向,有序推进检测资源和机构整合。有的地区因为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对计量授权统筹不够或者业务分管领导不同,在技术机构有能力检定的情况下对一些项目进行了授权。某市就出现过在技术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某医院进行了血压计的建标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检定时才知道。还有的省级授权机构到已开展其授权项目的地市开展此项目检定工作,与地市争利益。

3.计量监督力度不均衡造成计量系统内部不协调

计量监督是保证《计量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但在一些地区因为设立了稽查队(大队或支队),稽查队实行三位一体执法,计量执法也由稽查队负责,计量科(处)没有计量行政执法权只有行政许可权,造成计量监督力度不均衡。稽查队执法有一定量的指标,只注重罚款数额的大小,只重视罚款数额大的计量违法行为,而对一般性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感兴趣。有的单位对应该强检的计量器具拒绝检定,因对其罚款数额较小而迟迟得不到处理,造成强检计量器具不能及时检定。有的地方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管不力,也和这些地方的计量监管体制不顺有关。有的地区负责行政许可的人员没有对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不能做到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

4.对内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监管不力,内部机构监管关系不顺

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质量,在整个量传体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量值单位的统一性,关系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近几年,一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内部计量技术机构监管不够,有的计量机构自收自支,以增加收入为目标。据了解,目前有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计量标准未经建标考核,甚至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就开展量传、出具检定证书;有的政府部门对机构考核授权后就不再过问,超范围量传或已不再具备条件仍在开展量传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机构不按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收费或对企业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的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的地市计量行政许可、监督、技术机构由3个领导分管,认证、认可、考核的花样繁多,但这只是内部机构为了内部“和谐”,而实际的监管工作显得非常薄弱,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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