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出的要求都是针对“制造商”的。那么,新所指的“制造商”是哪些类型的企业呢?新RoH指令对制造商有如下明确定义指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让别人设计或制造、且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自然人或法人。
所以,在新指令中,制造商有两类一类是指所有制造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业,另一类是指自己不制造,但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品牌销售电子电气设
备的企业。
按照这个定义,一个电子电气设备可能有两个制造商。一个是真正制造这个产品的企业,另一个是贴牌销售这个产品的企业。
另外,新指令的制造商是不分欧盟内和欧盟外的,符合上述定义的,即使在欧盟外,也是该定义范畴的“制造商”,也需要满足相关要求,这和REACH法规对“制造商”的定义有差异。
很多人初看“制造商”的定义,会以为所有的电子电气行业的制造型企业都属于这个范畴,这是一种误解。如一个做PCB板的企业算不算是“制造
商”呢?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必须注意,即“电子电气设备”,只有制造“电子电气设备”的制造商,才是新 指令
子电气设备”的定义为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转换和测量上述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且设计使用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
直流不超过1500V。针对电子电气设备,“依赖”是指需要电流和电磁场来完成至少一个预期功能。从“电子电气设备”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电子行业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成品都属于“电子电气设备”。PCB板不属于“电子电气设备”,所以,PCB板制造商无需承担符合“制造商”的义务。但是,这个定义确实有点不够明确,因为落脚点是“设备”,但对于何为“设备”,新指令并没有给出定义。笔者认为,设备起码应该是成品。对于“成品”,在欧盟委员会的针对旧指令的常见问题解答中,有如下定义任何具有直接功能、有自己的封装以及适用时有给*终使用者使用的端口和连接的设备或设备单元。这里的“直接功能”被定义为元件或成品的任何功能,这种功能满足制造商在说明书中为*终使用者确定的预期用途。这个功能无需进一步地调整或连接即可实现,任何人都可进行的简单操作的除外。由此可见,“成品”的这一概念类似于我们日常所讲的“整机”。
特别请读者注意以下两点
(1)在欧盟委员会的针对旧指令的常见问题解答中,特别提及电缆属于“电子电气设备”,即单独投放欧盟市场的电缆应该满足“制造商”相关
要求。
(2)对于存在前面提及的两个制造商的情形,新指令有如下规定“成员国应确保进口商或经销商在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
市场,或对已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进行修改以至可能影响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时,在本指令中应将进口商或经销商认定为制造商,承担第7条规
定的制造商的义务。” 即虽然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仍然是指令规定的制造商,但无需承担指令规定的制造商的责任。当然,许多具体的工作还是会由产品的
直接制造者来开展的,因为那些工作名义上的制造商是不方便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