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伪造检测报告?总局最新回复来了

百检网 2021-10-28

如何举报伪造检测报告?企业信息变更(如企业更名)后原企业标准是否有效?...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是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发现有企业伪造我们的检验报告去投标。这对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请问对于这种虚假报告我们应该去哪里投诉举报?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我司高度重视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今年开展了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问题。您可将有关材料提交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我们想提个更改标准的建议,不知道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给哪个部门?是找当地的某个部门?还是直接发给你们?谢谢!


标准技术管理司:


1、直接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cn)网上反馈。使用方法: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具体标准,具体标准页面右侧的“意见建议”可以填写反馈。2、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发送至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您可以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箱等)。3、发函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尊敬的总局领导,上次咨询未能得到明确答复,法律条文只要不是文盲都识字。《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的规章,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现请问,依据该规定,在新标准实施前,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生产产品?如果可以,那么按照原标准生产的并且已经进入流通的产品,在新标准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如果可以销售,其期限是多少,是产品保质期还是总局另行规定?再次恳请总局领导为市场主体解惑,给予明确答复,以利合法经营,非常感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您好!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对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其中第二款是“(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那么,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而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该企业标准是否有效?或要修改。


或者, 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要求,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但是没有涵盖所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该企业标准是否有效?或要修改?


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或者少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


您好!


根据《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标准》**条范围: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其他标准可参照适用。“参照适用”,因此可理解企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非强制必须按照GB/T1.1。


但是,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因此理解企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必须按照GB/T1.1。


请问:1)如果没有完全按照GB/T1.1编写,这样的企业标准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整改?2)如果不是必须按照该标准编写企标,那么是否可以将国外的产品技术文件翻译成中文后直接公示为企业标准?


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1.企业标准在编写时未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但通过参照使用GB/T1.1、GB/T20000系列和GB/T20001系列等国家标准,有助于企业形成高质量的标准化文件,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企业编写企业标准时,在符合相关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知识产权政策前提下,可以将相关内容编制进入企业标准。建议企业标准在编写时参照GB/T 1.1的要求。


您好!


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企业标准三年后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此时该企业标准编号不变,年代号自动更新。


企业在市场上出售的按照原标准(旧年代号)组织生产、检验并且在说明书上已经明示原企业标准(旧年代号)的产品,是否必须将其包装及说明书全部更改为新年代号后才能继续售卖?


(考虑到大部分产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生命周期不止三年,频繁的包装及说明书更改不利于国家倡导的环境保护政策,也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浪费。)


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相关服务进行了改进,或企业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等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您留言中提到的企业标准三年后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标准声明的各类信息保持不变,则不需要更新年代号,也不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操作。


您好!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如企业仅更改企业名称,组织代码等其他信息不变),已经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上进行更新,原企业名称下制定的企业标准都可以在更新后的企业名称下登录进行查询和修订。


请问,1)原企业名称下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依旧有效?2)原包装及说明书上的企业标准编号是否必须更改后才能在市场上售卖?


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在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平台企业用户保持不变,仍可登录并查询、修订原有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 因为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详情页上带有企业信息,建议企业登录后及时对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并修订之前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避免产生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详情页信息、企业标准文本中企业信息与实际企业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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