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就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答记者问

百检网 2021-11-15
    为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相关安排, 河南省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前,商丘市政府食安办副主任、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言军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记者: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哪些?
 
    答: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许可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申请程序、现场核查以及过渡期的许可工作安排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为有效规范我省的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相关规定, 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全省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记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原来的许可证有哪些不同?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原来的许可证相比,具有三点不同:一是“两证合一”,将原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解决了兼具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混合业态的许可问题;二是有效期延长,《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现在的5年;三是数据项增加,《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新增了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二维码等。
 
    记者:实行“两证合一”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实现“两证合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既体现了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所在,也反映出其经营项目的风险所在,是落实问题导向、风险防控的具体举措,是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
 
    记者:哪些经营者需要事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答: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三销售食品添加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记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需要向许可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记者:一个经营者在不同的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商场、超市内独立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记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也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满足《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章规定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记者: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食品经营者原有的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旧版许可证如何换发新版许可证?
 
    答:根据省局通知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通知有关食品经营者持过渡期许可证申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下一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将以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契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切实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全力守护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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