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庆云11月23日讯 今年4月份,庆云县农民苗吉先等人卖向河北的肉羊中,被检测出"
今年3月31日22时,河北省食品整治办接到举报,称山东省一批"瘦肉精"羊运至沧州青县戴庄子村尹中路屠宰点,拟于当日晚间或次日早晨屠宰。经该省食品整治办派员赴青县检查,发现此屠宰点现场共有待宰羊198只,均是畜主山东庆云县渤海路西石官堂村刘玉国3月31日19时从山东运送来的,准备在此宰杀。检查人员现场抽取了两个尿样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疑似"瘦肉精"羊。4月2日下午,庆云县警方赶赴河北省青县将两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该案遂予告破。
据悉,该案中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以及苗建平、李崇杰均系庆云县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杨大刚处购买数百只小尾寒羊,后数次去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通过他人购买"小料"(俗称"瘦肉精"共计四袋。2011年3月初,三人开始在羊饲料里添加"小料"喂羊,当月底苗吉先、刘玉国将192只羊卖给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4月1日凌晨3时许被河北省青县畜牧局查获。被告人刘铁军得知消息后,赶忙将其喂过"小料"的94只羊卖到庆云县杨庄子村。
该案事发后,苗建平明知刘玉国、苗吉先、刘铁军因给羊喂"小料"被查获,却又于4月3日下午5点钟左右,指使李崇杰将所剩"小料"埋于坟地内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饲养羊的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苗建平、李崇杰二人明知苗吉先等人因在羊饲料中添加"小料"被查获,而帮助其销毁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