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来到成都一些大型商场,看到商场摆放的各种食盐,除普通的加碘盐外,还另外摆放着不少添加了硒、生物碘等微量元素的“营养盐”,并确实如消费者所说,这些“营养盐”均没有标注微量元素的含量。其涉及到的企业有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四川超人螺旋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和邦品种盐有限公司,其产品有自流井牌生物盐、强化营养系列硒碘盐等。同时还发现这些产品标签上没有质量等级和合格证。
据了解,这种“营养盐”属于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不仅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而且还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与此同时,记者从国家卫生部疾控中心得知,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颁发了《食盐加碘清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列》,《条列》要求碘盐出厂前必须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因此,就算是碘盐,其包装应当标明加碘量是有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就是必须。《条列》还强调,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然而,记者看到,“营养盐”上只显示了四川自贡市和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分别是自卫生食字(2003第309号和五卫食字(2004第4326号。
记者了解到,国家管理盐业的行政机构原来是国家经贸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下设的盐业管理办公室。早在2002年,国家经贸委对“营养盐”生产企业必须条件及产品有以下要求: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具备“营养盐”检验能力的省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查合格;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包装应标注生产证书编号及卫生许可证号,并实事求是地表述产品内容(包括添加剂名称、含量、作用。
目前,四川的“营养盐”已经生产、经销多年了,而企业均没有标注含量、适宜人群等。虽然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但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等企业却并没有按这些规定执行,让老百姓吃了“糊涂”盐。不少消费者问:面对当前眼花瞭乱的“营养盐”,补充微量营养素应该怎么补?什么样的人才需要及时补或长期补?什么时候才能还大家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