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RoHS 2.0对电子电气设备的一般定义及“依赖”的定义,如一台设备至少有一个设计功能需要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实现,则该设备就属于RoHS 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甚至是电子功能在设备当中只是一个很小的功能。例如带电子时钟的燃气灶具、带电子打火的汽油动力设备(如剪草机)均属于RoHS 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
二、
为了使一个产品成为电子电气设备,其依赖电力的功能必须在原则上是相互作用的。例如一个带灯的衣柜,即使是作为一个单元销售,家具和电子产品还是有区别的。如灯和衣柜可分离,且灯和衣柜可作为功能齐全的单独的产品使用,则灯是在电子电气设备范围内,衣柜则在电子电气设备范围之外。上述情况不同于电动工具、灯具和许多其他类型的电子电气设备,这些设备由各种可拆卸的电气/电子和非电气/电子部件组成,这些部件只有组合起来才能实现所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