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百检网 2022-11-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排气分析仪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检验和型式核准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 11606.16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跌落试验

GB/T 11606.1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碰撞试验

GB/T 11606.14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低温储存试验

GB/T 11606.15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高温储存试验

GB/T 11606.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交变湿热试验

GB/T 6587.7 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车辆。

3.2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

3.3 基准质量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 kg 质量。

3.4 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大质量。

3.5 排气污染物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

3.6 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

排气中的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vol”为单位表示;

排气中的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6vol”为单位表示。

3.7 额定转速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以 r/min 为单位表示。

3.8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9 两用燃料车

指能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作燃料的汽车。

3.10 双怠速工况

分为怠速工况和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结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器汽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汽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除后一项),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 50 %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准把轻型汽车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 500±100 r/min,重型汽车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100 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3.11 排放测试设备 Emission Inspection System,EIS

指能根据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的双怠速工况进行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测试的设备,主要包括排气分析仪和计算机控制软件。

3.12 过量空气系数l

指燃烧 1 kg 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比。

3.13 排气分析仪

指测量汽车排气中 HC、CO、CO2 和 O2 体积分数的仪器。

3.14 计算机控制软件

指能根据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完成在用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自动测试的软件。

3.15 中央数据库 Vehicle Information Database,VID

指由环保管理部门管理的机动车排放信息系统。

3.16 本地数据库

指由检测站管理的机动车排放信息系统。

4 排气分析仪和取样系统技术要求

4.1 排气分析仪和取样系统主要组成部件要求

排气分析仪和取样系统的主要组成部件至少应包括:取样探头,取样软管,颗粒物过滤器,水分离器,[CO]、[CO2]和[HC]传感器,[O2]传感器,气体压力传感器(或流量计),相应的可控电磁阀和可控泵,校准端口,检查端口,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或输入端口),机油温度传感器(或输入端口)等。

4.2 取样系统技术要求

4.2.1 取样系统总体功能技术要求

4.2.1.1 取样系统应保证可靠耐用,无泄漏,易于保养。制造商应提供使用说明书,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2.1.2 对独立工作的汽车双排气管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流速差异应不超过 10 %。设备制造商应提交样气流速差异试验结果,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2.2 取样系统密封性测试技术要求

4.2.2.1 根据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取样系统密封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若发现有泄漏处,设备供应商应及时检修直至取样系统无泄漏为止。

4.2.2.2 把高量程校准气体引入探头,EIS 记录的各通道稳定读数与高量程校准气体的相对误差要求见表 2。

4.2.2.3 在人为使取样系统产生微少泄漏,使气体分析仪的读数减少 1 %时,EIS 不应通过密封性检测,且排放检测程序不能往下运行。

4.2.3 取样系统压力变化影响测试技术要求为 EIS 所记录的[C3H8]、[CO]和[CO2]的读数在不同压力条件下与(0±0.7)kPa 条件下的读数的相对误差不超过 1.5 %。

4.2.4 取样系统气流低流量测试技术要求

4.2.4.1 进行人为的低流量测试操作时,EIS 应有低流量指示;取消人为的低流量测试操作时,EIS 应无低流量指示。

4.2.4.2 通过气流调节阀调节管路气流,在 EIS 指示出低流量时,所有气体分析通道在达到基本读数的 90 %时响应时间均不超过 11 s,同时任一气体读数与基本读数的相对误差不大于 3 %。

4.2.5 取样系统 HC 残留量挂起测试技术要求

4.2.5.1 对每 1 次检测,HC 的读数在 20 s 内应下降到 20×10-6vol 或以下。

4.2.5.2 在进行实际排放检测前,检测系统应锁止直至[HC]的读数下降到 7×10-6vol 或以下。

4.3 取样管技术要求

4.3.1 取样管长度应为(4~6)m。

4.3.2 直接接触排气的取样管材料应是无气孔的。取样管应是易弯曲的,不易打结和压裂。

4.3.3 取样管路应采用不存留排气、不改变尾气样气成份与浓度的材料制造,即不得以任何方式吸附、吸收样气,影响样气成分或与样气产生反应。设备供应商应提交取样管路材料说明,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3.4 取样管外表面应具有耐磨性涂层,能适应检测站使用场合中常见的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要求。取样管与取样探头和分析仪的连接应可靠,拆卸方便,便于更换。

4.3.5 一至少重 2 000 kg 的汽车以(5~8)km/h 的速度在垂直于软管的方向上两次压过取样软管时, 被试软管应无永久性变形或绞缠,应能迅速恢复原来的放置形状和截面形状;不产生损坏和其它不正常情况,如内芯损坏或分层等。

4.3.6 把被试软管的一部分绕成直径为 230 mm 的圆圈,力解除后,被试软管不应绞缠形成圆圈。

4.4 取样探头技术要求

4.4.1 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排气管 400 mm 的深度。必要时,为使采样准确,取样探头应配备排气管的外接管,但排气管和外接管的联接应可靠密封,且允许取样探头能插深 400 mm。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后,应保证取样探头基本居于排气管中间位置。

4.4.2 取样探头应带有固定装置,易于把取样探头固定在排气管上。取样探头及其固定装置的设计应保证操作员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易于插入和拔除取样探头。取样探头把手应是隔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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