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 发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规范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环评效能,推进油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相关规划和 新(改、扩)建产能建设项目,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和非常规石油天然气中的页岩油(气)、致密油(气),煤层气开采可参照执行。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油气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或指导性专项 规划,应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应依法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环评资料和成果可与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可结合实际简化。
(二)油气企业在编制油气相关企业专项规划时,鼓励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就规划实施的累积性、长期性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我部将选取若干企业开展规划环评试点。
(三)规划环评应结合油气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原则等要求,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禁止开发区域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优化油气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页岩气开采应明确规划实施的水资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该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区域内,应暂停规划新增排放该重点污染物的油气开发项目。慎重在存在重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地质构造区域布局开发项目,确需开发的,应深入论证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深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
(四)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一般包括区块内拟建的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更换工程、弃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项目环评应深入评价项目建设、运营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设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 的,应在环评中论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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