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各级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管理工作,畅通公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众通过生态环境举报热线,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行为等相关问题,请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承担生态环境举报热线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第三条 【举报渠道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举报热线包括“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12369 生态环境举报”微信公众号、“12369 网络举报平台”三种主要举报渠道。
“12369”是全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的举报热线电话号码。“12369 生态环境举报”是全国统一设立的接受举报的微信公众号。“12369 网络举报平台”是全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统一挂载的网上举报链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接受举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
全国“12369 生态环境举报联网管理平台”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公众举报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第四条 【联网和对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公众举报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录入联网平台。使用自有平台记录公众举报信息的地区,应依照联网平台数据规范上传本地公众举报信息。与政府热线整合的地区要加强对接,推动城市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数据共享。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生态环境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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