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的日常消费,几乎每天都与 食品打交道,由此引发的 投诉也层出不穷。3月9日, 生活晨报记者梳理去年太原市工商局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受理的投诉,挑选出其中的经典案例,为广大读者作出消费提醒。
酒品难觅生产日期
【案例】
去年2月25日,在省城和平北路56号美特好超市瓦窑店,冯先生选购了一款850ml装20年陈酿礼盒装汾酒。回家后,他想看看这盒汾酒的生产日期,结果没有从外包装上找到。
他很纳闷,于是电话咨询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告诉他,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应该在包装盒内,但冯先生发现这盒酒的外包装全封闭,若想知道里面有无标签只能打开包装盒后才能看到,而包装盒一旦打开就无法恢复原状,也就不能再送给亲友。因此,他不想采纳客服人员的建议,要求退货。经过太原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工作人员出面协调,商家同意为冯先生退货。
【提醒】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而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如果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等。这些规定表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对于生产日期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标注,必须让消费者清晰明确地看到并便于查找。
如果经营单位提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支付商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无糖”沙琪玛也含“糖”
【案例】
今年68岁的崔先生,已有近13年的糖尿病史。在此期间,他一直遵照医嘱,对食物的种类及食用量一直控制得很好,血糖指标基本控制在正常水平。可去年的一次购物,让他差点被商家“忽悠”。
去年4月5日下午,在山姆士超市学府店,他看到保健食品区货架上摆着大凉山苦荞沙琪玛。销售人员向崔先生推荐,这个沙琪玛不含糖,**糖尿病人食用。他听了很高兴,觉得可以享享口福了,于是买了两包。
回家后,崔先生细细看了一遍配料成分,发现其中含有麦芽糖醇。麦芽糖醇到底会不会导致血糖升高?次日上午,他拎着这两包沙琪玛去医院咨询医生。医生表示麦芽糖醇也属于糖,可以提高血糖值。于是,他赶紧去超市退了货。
【提醒】
无糖食品指的是食品中不含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等,但通常会含有木糖醇、麦芽糖醇、山梨醇等糖类替代品,这些糖同样可以转化为人体所需的能量,会提高血糖。因此,患有糖尿病的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不要听信商家宣传,一定要看清配料表中是否含有其他糖类,必要时可咨询医生或营养专家。
说好的优惠没影了
【案例】
去年5月5日,岳女士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召集员工,在省城小店区非烤不可音乐自助店聚餐。前**,岳女士打电话订餐时,前台工作人员考虑到人数较多,适当给予了一些优惠,由原来每位62元降为每位58元。
就餐结束,岳女士跟前台工作人员再次确认,确实是每位58元。但结账时,收银员向岳女士收了2232元,岳女士也没有核对。5月6日,岳女士准备报账才发现,商家多收了144元。对此,饭店老板解释,消费者网上团购自助餐,才能享受优惠价。岳女士认为这位负责人的解释并不合理,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经过工商部门协调,商家于5月10日将多收款项退还给了岳女士。
【提醒】
此案例中,岳女士与商家工作人员谈好的优惠价,属于口头约定。口头约定双方只要达成一致,也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根据消法规定,当双方发生分歧时,商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就是说,商家应该兑现之前的承诺。
网购草莓发霉商家不赔
【案例】
去年4月底,浙江省杭州市的程先生从山西太原一家网店购买了5盒牛奶草莓。“这家店铺的信誉很好,草莓的销量也名列前茅,看到有促销活动我就多买了两盒,准备分给家人吃。”程先生说。
他收到货后,发现每个包装盒中都有不少小水珠,里面的草莓有些已经蔫了。打开包装后,他看到有的草莓已经发霉,只好丢弃。对此,卖家解释称,并非草莓质量问题,变质原因主要因为天气较热加上路途远,那些小水珠正是草莓蒸发出来的水分。他认可卖家的解释,但希望卖家能给他适当补偿一些经济损失。不过,这个要求当即遭到卖家拒绝。于是他拨打了太原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电话,希望工商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此事。然而,由于不符合消法规定,辖区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提醒】
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和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为了确保食品的新鲜程度,消费者购买这类商品*好选择当地的实体店。
玉米被夸大宣传电商被举报付出“代价”
【案例】
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刘先生非常喜欢吃新鲜的糯玉米。
去年6月17日,刘先生在淘宝网上看到,山西太原一家名为“苏贝尔养生馆”的店铺,宣称其销售的糯玉米新鲜甜嫩、颗颗精华、粒粒香甜。他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询问“店小二”糯玉米的产地、是否含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时,“店小二”一一进行了解答,还称常吃该店铺销售的玉米能长寿、美容,还能预防动脉硬化、心脑血管病等各种疾病。
“店小二”介绍完产品后,刘先生立即下单,花了30.80元买了5斤糯玉米。但刘先生吃了买回来的糯玉米后,感觉并未像商家宣传的那样神奇。他向当地工商部门询问得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否则涉嫌虚假宣传。于是,他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赔偿了刘先生500元。
【提醒】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也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等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家的宣传含有容易让人误解的内容,具有欺诈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