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该局接到投诉,称县城内一家商行销售的某品牌白酒涉嫌假冒,该局立即对该商行的某品牌白酒进行抽样,并委托该品牌白酒厂家进行鉴定。厂家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结论为该商行销售的产品属于侵犯该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该商行老板通过微信联系从长沙市高桥酒水市场以132元/件的价格,购入该品牌白酒20件,随后以16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立案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
得知该品牌白酒被投诉为 假酒后,商行老板自行召回5件,然后自行销毁,并对销毁现场进行拍照。该商行销售冒用品牌白酒酒厂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该局责令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