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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有关部门提出,此前的草案关于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不利于条例执行,建议予以具体明确。在调研过程中,有代表提出,由于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有限,而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定种类的食品需要严格的工艺条件,不宜由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二审稿明确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6类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由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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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外百米内禁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辣条、烧烤……这些经常出现在学校周边食品摊上的零食被学生们热捧,但卫生情况却让家长们担忧。对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建议,无论设区市的城区还是县(市的城区中小学校,都应该统一划定范围标准,校门外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且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100米道路两侧,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明确,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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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食药监执法有处罚权
乡镇和街道等基层部门的工作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对此,有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为了更有效地开展 食品安全方面的执法,确有必要赋予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定的处罚权,但草案赋予其行政处罚权限过大,建议借鉴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乡镇派出所处罚权限的规定,对此予以规范。
二审稿采纳了该意见,考虑当前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与人员等因素,增加并明确: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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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线索有奖
广西的“三小”食品经营面广量大,仅靠传统方式难以提升监管成效,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审稿新增并单列了鼓励举报的规定。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