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31-2020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百检网 2022-11-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0 水质 痕量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069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工业 electronic industry

本标准中电子工业指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六类电子产品制造业。

3.2 电子专用材料 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

具有特定要求且仅用于电子产品的材料,不包括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的原材料的生产制造。根据其作用与用途,可分为电子功能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工艺与辅助材料。具体产品范围见附录 A。

3.3 电子元件 electronic component

电子电路中具有控制、变换和传输电压或电流等独立功能的单元。包括电阻器、电容器、电子变压器、电感器、压电晶体元器件、电子敏感元器件与传感器、电接插元件、控制继电器、微特电机与组件、电声器件等。

3.4 印制电路板 printed circuit board(PCB)

在绝缘基材上,按预定设计形成印制元件、印制线路或两者结合的导电图形的印制电路或印制线路成品板。包括刚性板与挠性板,又可分为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多层印制电路板,以及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和高密度互连(high density interconnector,HDI)印制电路板等。

3.5 半导体器件 semiconductor device

利用半导体材料的特殊电特性制造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子器件。包括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两大类产品。

3.6 显示器件 display device

基于电子手段呈现信息供视觉感受的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低温多晶硅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机发光二*管显示器件、真空荧光显示器件、场发射显示器件、等离子显示器件、曲 面显示器件以及柔性显示器件等。

3.7 光电子器件 photoelectronic device

利用半导体光-电子(或电-光子)转换效应制成的各种功能器件。包括发光二*管;半导体光电器件中的光电转换器、光电探测器等;激光器件中的气体激光器件、半导体激光器件、固体激光器件、静电感应器件等;光通信电路及其他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等。

3.8 电子终端产品electronic terminal product

以印制电路板组装工艺技术为基础装配的具有独立应用功能的电子产品或组件。包括通信设备、雷达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视听设备等。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以及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工业或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14 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electronic industry

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1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排水等)。

3.1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7 稀释倍数 dilution level

原水样占稀释后水样总体积分数的倒数,一般用 D 来表示。例如,水样未稀释,则稀释倍数 D=1; 取 250ml 水样稀释至 1000ml(即体积分数为 25%),则稀释倍数 D=4。

3.18 低无效应稀释倍数 lowest ineffective dilution

测试中不产生测试效应的低稀释倍数,本标准指不少于90%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低稀释倍数,用LID表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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