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已经在国内全面禁销禁用,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都已撤销,仅保留出口和应急所需的生产能力。这对农产品安全、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为做好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登记工作,通知要求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自给配套和质量保证体系,原已取得相应农药产品的原药登记;二、具有农药产品的自营进出口权,近3年每年有相应农药产品的出口贸易;三、在近3年生产经营(包括出口相应农药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无违法处罚记录。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农业部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两年。获准登记的相应农药产品在出口前,应当按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有关要求,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相关手续。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用于出口和应急的相应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按照通知的条件和资料要求重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