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治疗、敷贴治疗、放射性粒籽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和放射治疗模拟诊断。 放射治疗设备生产、调试、维修维护活动和科研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英文名称:Requirements of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for radiotherap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1-10-17
实施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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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场所的选址、布局与分区、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安全操作、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监测等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辐射防护协会、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广州泰和肿瘤医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0 月 1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