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2304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制品制造 ceramic products manufacturing
原料经过制备、成形、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或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
3.3
核算时段accounting period
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
注: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陶瓷制品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 25464 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 至表 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实验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表 1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 工序 | 污染源 | 污染物/核算因子 |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 |
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源 | 现有工程 污染源 a | ||||
有组织废气 (正常工况) | 原料制备 |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 二氧化硫 | 物料衡算法 | 实测法 |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破碎、球磨、造粒、研磨、配料、输送等设施 | 颗粒物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燃料制备 | 破碎、输送等设施 | 颗粒物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成形 | 成形、修坯等设施 | 颗粒物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干燥 | 干燥器(辊道式干燥器、干燥室等) | 颗粒物、氮氧化物b(以NO2计)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二氧化硫b | 物料衡算法 | 实测法 | |||
施釉 与装饰 | 喷釉、甩釉、喷墨打印等设施 | 颗粒物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烧成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他窑 | 二氧化硫 | 物料衡算法 | 实测法 | |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计) |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 |||
氯化物(以HCl 计)、氟化物 | 类比法 | 实测法 | |||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 实测法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c |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 实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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