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GB/T 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T 18801-2015)
3.2 可再生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产品中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占产品质量的百分比。(GB/T 20861-2007)
3.3 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CADR)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GB/T 18801-2015)
3.4 低噪声运行状态 low noise operating condition
空气净化器在低噪声水平注 1 运行时的工作状态。
注 1:本标准中低噪声水平应不大于 47 dB(声功率级)。
3.5 净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GB/T 18801-2015)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8801 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和除菌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 80%,计算方法见附录 A。
5.1.1.2 质量超过 25g 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一类型的聚合物或者共聚合物。
5.1.1.3 质量超过 25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 mm2 的塑料部件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示。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产品零部件(包括过滤材料)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应符合 GB/T 26572 的要求。
5.1.2.2 外壳和电路板的基材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2.3 外壳中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有机氯化合物、有机溴化合物的阻燃剂。
5.1.2.4 产品中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使用附录 B 中所列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2.5 产品外壳、按键和电源线中苯并(a)芘含量不大于 20 mg/kg,附录 C 中所列的十六项多环芳烃(PAHs)总量不大于 200 mg/kg。
5.1.2.6 产品所用紫外光灯的汞含量不大于 15mg/支。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等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要求
5.3.1.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限值要求
低噪声运行状态洁净空气量(Q),m³/h | 大风量洁净空气量,m³/h | 推荐使用面积(S)注 1, m² |
120≤Q<200 | 200 | S≤15 |
200≤Q<280 | 330 | 15<S≤25 |
280≤Q<360 | 25<S≤35 | |
360≤Q<400 | 590 | 35<S≤45 |
Q≥400 | 650 | S>45 |
注 1: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见附录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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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