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本标准玻璃工业仅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
3.2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用浮法工艺或压延法工艺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
3.3
平板玻璃熔窑 flat glass 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电子玻璃 electronic glass
CRT 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
电子玻璃熔炉 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15 K,压力 101.325 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h 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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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DB 44/2159-2019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