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人造板工业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50887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