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涉及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附录III关于豁免照明和显示照明应用中的镉,附录IV关于豁免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聚氯乙烯传感器中的铅以及附录IV关于豁免血管内超声成像系统中的汞,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2011/65/EU指令附件III(豁免清单)第39点被取代为:
39(a) | 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色彩转换II-VI族 LEDs内所含的镉(每平方毫米的发光区域的镉小于10微克) | 豁免至2017年6月30日 |
39(b) | 用于显示照明应用中的下转换镉基半导体量子点中的镉(每平方毫米的发光区域的镉小于0.2微克) | 豁免至2018年6月30日 |
2011/65/EU指令附件IV(特定医疗以及监控设备的豁免条款)新增第41、42点:
41 | 用于血液和其他体液、体气分析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中电位、电流、电导传感器聚氯乙烯(PVC)基材中作为热稳定剂的铅 | 豁免至2018年12月31日 |
42 | 用于具有高工作频率(> 50MHz)操作模式的血管内超声成像系统中的电旋转连接器中的汞 | 豁免至2019年6月30日 |
以上豁免和豁免时间的延长现已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如无反对意见,该豁免和豁免时间延长将自动生效。
同时,欧盟委员会收到了四项关于延长或修改现有的其他豁免的要求,分别是:
序号 | 提议内容 | 现有豁免内容 |
7(b) | 通讯领域的无线电频率(RF)转换矩阵和相关RF射频信号分布设备焊料中的铅 | 通讯领域的交换、信令、传输以及网络管理的服务器、存储器、存储器阵列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用的焊料中的铅 |
9(b) | 电力输入为9KW及以下的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豁免期至修正的RoHS附件公布后3年 | 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 |
13(a)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延长豁免时间)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
13(b) |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延长豁免时间) |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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