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成员国查明加贴有CE标志的机械,或附有合格声明的安全零部件,按其预定用途使用有可能危及人身,甚至家畜或财产的安全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从市场收回这样的机械或安全零部件,禁止其投放市场、投入使用,或限制其自由流通。
成员国应将他们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立即通知委员会,并说明其原委,尤其是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
1. 未能符合第3条所提及的基本要求
2. 未正确应用第5条第2款所提的标准
3. 第5条第2款所列的标准本身就有缺陷
这一条是允许成员国采取措施限制违反 机械CE认证
原因(3)说的是协调标准本身如果有问题。有以下可能性
1. 该标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害的
2. 标准在实践中被证明安全性是不足的
3. 该标准虽然可以正确解决某种危害但是同时又产生了其他安全问题。一定的安全措施可以导致比它本身所解决的更多的问题
4. 该标准本身就是作废的标准。这种现象经常发生,欧洲标准组织会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对标准进行周期性修改
为保证机械CE认证指令的实施,欧盟各成员国均设有指令监督部门,以对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査。一旦确认机械加贴了CE标志或安全零部件附有EC合格声明,但其按规定使用时仍会危及人、家畜和财产的安全,则各成员国就会采取适当步骤,禁止其进入市场销售和投入使用,并要求有关人从市场上收回这些产品。同时,成员国还会迅速告知欧盟委员会,以便通知其他成员国采取同样措施。也就是说,这种产品将被禁止进入整个欧盟市场。
另外,若发现CE标准被不适当地加贴在产品上,则有关成员国就会采取措施,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理负责使产品符合有关CE标志的要求,以停止其违法行为。所以,制造商要使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按照欧盟发布的机械CE认证指令要求,认真、负责地制造产品和进行合格评定,使其产品完全符合相应指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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