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材料及其VOCs含量进行辨识,对重点区域工厂加强风险排查力度。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的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材料,如果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建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其次,及时采购和使用达标的产品。应向供应商索要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要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并核对MSDS、检测报告、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VOCs含量。要特别注意不同类型材料的VOCs含量计算方法,其中,胶粘剂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的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VOCs限值;清洗剂标准是指使用状态时的清洗剂VOCs限值(需要加稀释剂后使用的,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小量计算);油墨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的各种油墨的VOCs限值。
再者,如果排污许可证有明确台账记录要求的,建立使用材料的VOCs含量核对和记录台账制度。台账的记录格式要求,参见排污许可证内容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并且可以参考《实用手册》。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工厂所在地另有规定时,还应执行当地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在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地区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使用上述标准中规定的低VOCs含量的材料。如果目前难以实现低VOCs材料替代,建议尽快启动替代材料研究,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
针对新国标的实施,进口商应特别注意采取哪些措施?
**,有必要对产品的类型进行明确,确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严格的限量值要求。
其次,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和MSDS,则需要进口商组织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建议在与供应商的协议中约定,明确VOCs的达标要求以及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对于已经进口尚未销售的产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未达标产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三条规定,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有停止销售的义务,目前经查没有给予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进口但是未销售的产品”销售缓冲期的规定。
对于实施日之后进口的产品,应当严格符合该标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学物(VOCs)含量的限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应该考虑新的国家标准实施对于销售和使用方法的影响,提前要求供应商按照新的国家标准供货。
百检网提供VOCs检测技术服务,如有需要可咨询工程师:15201733840(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