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实施给企业带来哪些环保风险?
**,自上述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使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应当符合标准的规定。
上述标准均属于国标,具有强制性,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原材料和产品,含有VOCs且不符合标准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四条的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等。
其次,长三角、京津冀地区,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禁止使用上述标准中的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再次,企业不使用淘汰或落后工艺或产品,且必须根据排污许可证和排放标准的要求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台账。主要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明确,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包括“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台账合规管理方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同样规定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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