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宣判:赔偿六千并在媒体道歉

百检网 2021-11-15
   10月18日上午,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判处刑罚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这是湖南省首例宣判的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三水夫妇在长沙市高新区经营“惠香园粉店”。为使店内米粉好吃,吸引顾客,被告人在明知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于当年1月、10月分两次购买250元“罂粟壳”,拟用于熬制米粉汤底。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12日,夫妻俩多次将“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2018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三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三水主动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后在该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随后,其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三水及其妻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三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三水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益诉讼起诉人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
 
  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谭卫红表示,王三水夫妇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因为他们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向公众道歉。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6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谭卫红说,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经济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成本高了,踩线赚钱的时候就会掂量下,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合法经营。”
 
   法庭宣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三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两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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