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立法严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百检网 2021-11-15

    品种分类、信息公开范围、如何落实等,仍任重道远。哪些信息对消费者公开,哪些对监管部门公开,企业履行义务所提高的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仍需要讨论。

    ■  昨举行立法听证会

    ■  16位代表就两大议题展开“交锋”讨论

    ■  散装食品如何追溯、中型以上饭店先行管理表述成争论焦点

    昨天,《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听证会就《办法(草案》拟追溯的九大类食品是否合理,可追溯的生产经营者范围是否可行两大问题展开讨论。

    16名听证代表“麻辣”建言。蔬菜、水产等散装食品怎么追溯,中型以上饭店先行管理的表述是否合理两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

    依照目前的草案,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等9大类食品将被纳入要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目前,上海已在大米、猪肉、牛羊肉、活鸡、冷鲜鸡、绿叶菜、婴幼儿配方奶粉、葵花籽油、大豆油、淡水鱼、白酒、葡萄酒等食品中试点信息追溯管理。

    考虑到可操作性,《办法》并未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其适用范围是9大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不过,品种分类、信息公开范围、如何落实等,仍任重道远。哪些信息对消费者公开,哪些对监管部门公开,企业履行义务所提高的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仍需要讨论。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透露,听证会后,还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以保证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听证会议题一:

    追溯管理的食品类别、品种,是否合理可行

    《办法(草案》第三条对九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目前,本市追溯的覆盖面从猪肉逐步扩展至牛羊肉、蔬菜、水产、粮食等食品品种、类别。此外,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追溯体系也已基本建立。

    ■ 焦点一:

    豆制品应该放入追溯范围、每个大类下应分子目录

    观点交锋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英琰:品种目录一定要明确,比如大米有粳米、糯米、黑米等,到底哪个品种要追溯?生鲜鸡,是整鸡要追溯,还是鸡爪、鸡肫都要追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追溯食品还有扩展的可能,比如水果、豆制品。每个大类下面可以有子目录。

    解读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透露,今后将根据实际,对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品种目录,适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今年5月,《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规定》公布,6月,上海豆制品行业使用统一的电子送货单。在业内,这一规定被解读为为今后豆制品电子溯源做准备。

    ■ 焦点二:蔬菜、水产都是散装怎么追溯?

    观点交锋

    市政协委员张建华:九大类中,有一些食品不适合信息追溯,比如说蔬菜,追溯的对象是生产经营者,对蔬菜、水产类,生产经营者涉及千家万户的农户,它的生产经营者究竟是谁?实施可能性值得怀疑。

    市食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惠明:绿叶菜、淡水鱼,老百姓很希望追溯,但难度很大,希望试点后逐步推开。

    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肉类部经理杨峻:市场也对蔬菜、水产进行追溯试点,但操作中存在难点。特别是上海农产品的来源以外省市为主,很多只是一个农民种植的,无法提供相关的法定凭证。建议立法明确哪些凭证批发市场可以认可。

    解读

    蔬菜的可追溯尚处于试点阶段,实施的企业及生产者数量微乎其微。绝大多数也只追溯到上游基地(也就是从哪里进货。水产方面,2015年,上海标准化菜场都能买到带有“身份证”的淡水鱼,这一举措也被称为“移动的可追溯系统”。

    ■ 焦点三:可追溯开发产生的成本怎么消化?

    观点交锋

    绍兴饭店余国潮:2011年饭店着手建立了自己的追溯系统。对其建立、跟踪产生的费用,完全企业自身消化成本。

    上海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余诚:我们公司淡水鱼的可追溯推广做法,从技术上说,可以覆盖到全体上海市民。而对于由此产生的成本,我们原则是羊毛不要出在羊身上,可以通过市场资本、金融运作,解决成本问题。

    市人大代表许丽萍:追溯成本增加,不要有都由企业承担成本的承诺,如管理有效,消费者可适当承担部分。

    解读

    不管是绍兴饭店,还是凡农实业,其产品定价原本就属于中上水平,也就是说,其中品牌价值对于消化追溯成本尚能承受。

    听证会议题二:

    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是否合理可行

    《办法(草案》明确,追溯对象“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类别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观点交锋

    市人大代表许丽萍:规定中型以上饭店(中型以上饭店界定为“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的饭店”,未涵盖小型饭店不公平,对消费者也不公平;对小型餐饮店做不到信息追溯,也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追溯。

    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秘书长姜培珍:对小型饭店、食品店不追溯,有放任的嫌疑,食品安全隐患较大。

    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代表:普通大众消费地恰恰是小型饭店,但小型饭店在追溯系统的使用上可能存在问题,对此《办法(草案》可以鼓励和倡导小型饭店使用追溯系统,小型饭店对消费者同样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

    市食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惠明:对中型以上食品店等单位,建议不要把中型、大型、小型作为区分标准,对小型单位,可通过保存好台账进行追溯监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消费者去饭店吃饭还得数数有几张桌子,看看饭店到没到150平方米,这增加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草案还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如政府的资金安排将主要用于纳入范围的企业,会导致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中型以上饭店”这一表述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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