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函〔2019〕916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企业: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础依据。当前,我市大量环境监测工作由企业自行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开展,这些监测任务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或本底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申领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这些监测任务的数据除了提供给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外,也为企业自证守法、及时调整污染处理工艺等提供了依据。
为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保障企业自主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数据质量,请各企业积*配合,共同维护环境监测市场环境、保障自身环境监测权益。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存完整的环境监测记录
除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外,企业还应要求监测机构提供该环境监测报告涉及的所有原始记录(现场采样、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等)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对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全程跟踪环境监测活动
当监测机构在企业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时,企业应全程跟踪并现场拍照(或拍摄视频)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环境监测活动结束后,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在现场监测(采集)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不得干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不得干预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不得以监测数据达标为目的与监测机构进行私底协商,更不能以中止合同、拒绝付款威胁等要挟监测机构进行数据“美化”,干预数据结果。企业若存在以上行为的,我局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加大其监察监测力度。
四、选择诚信度较高的监测机构
企业可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网址:http://dgepb.dg.gov.cn.)“数据中心”,公开目录导航“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中进行关键字查询,获悉监测机构是否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我局处罚的信息。建议选择市场诚信度较高的监测机构,避免选择近期被处罚的监测机构。
请各生态环境分局务必将此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企业,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东环办函〔2018〕 234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监测数据质量的核查,切实履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属地责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9日
(联系人:诸振兵、万承浩,联系电话:233912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