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食品安全出问题 消费者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日前,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的在一起消费合同案件中, 消费者时某某在枣庄某知名大型商场消费时,发现所购 大米系“三无”产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后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消费者10倍钱款。
 
  据了解,2015年2月14日,原告时某某在枣庄某商场购买美食客大米,价值8070元。因发现所购大米系无配料、无营养成份表、无生产许可证,遂向枣庄市市中区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认定,该商场在经营美食客大米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随后,原告时某某又向市中区法院起诉该商场,要求判令某商场退回被8070元货款,赔偿807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被告向其交付商品并开具发票。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诉大米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关于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审理此案的单伟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商场是否应当向时某退还涉案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损失。据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某商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同时,某商场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明知的。根据《食品安全法》时某某要求某商场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损失的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销售者是否因涉案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对被上诉人的民事赔偿。
 
  据介绍,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类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10倍索赔;另一类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3倍索赔。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当认真检查产品的包装、合格证、防伪标识等,切勿贪图低价,损害自身利益。同时,在购买时应注意索要发票或者收据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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