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租客无证经营,还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东也要遭罚……日前,“史上*严”《
食品安全法》中的这条新规在成都引来执法困局:“明知”到底该如何界定?
据成都市食药监局官网消息,近日,该局就四川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提供经营场所案举行听证,双方着重针对当事人(锦江宾馆是否明知承租人经营行为、是否尽到了出租方管理责任等进行举证质证。目前合议结果尚未公布,但锦江宾馆相关负责人称,已做好诉讼准备。
据锦江宾馆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证照显示,2015年3月,成都协和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宾馆签订合同,租赁锦江宾馆南底楼A-8房屋,开设“阿波罗系列**抗衰老保健用品”体验店,共17平方米,每月租金9860元,租期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后又续签。2016年6月,成都市食药监局接到市民投诉,称该体验店涉嫌无证经营。食药监局稽查总队随即展开调查。“经食药监局调查,这个店开店以来一共销售了两次,一次只卖出1瓶,一次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买了10万元的产品,就向食药监局举报了。”锦江宾馆相关负责人称,酒店方当时就向对方索要了相关证照,保健品是正品,“*重要的是,并不知道对方是无证经营。”但该负责人提供的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显示,租赁方的经营场所在四川省双流西航港街道办学府西路南一街31-32号,并非该体验店所在地。同时,成都商报记者现场并未看到登记在该店所在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日前记者走访发现,“阿波罗系列**抗衰老保健用品”体验店已经关闭。体验店承租方成都协和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有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我们替广州朋友签的一个合同,房租之类都是他们直接对接,和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锦江宾馆相关负责人称“合同是和他们签的,我们只认他们。”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体验店实际经营者为广州一家保健品公司。目前已经做出相应惩处,
近期,成都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依据《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给锦江宾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3万余元。
而锦江宾馆对拟处罚结果提出异议,“我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明知’,对于承租者的违法行为确不知情。”锦江宾馆向成都市食药监局申请公开听证。
记者查阅发现,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从事食品(含 保健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否则属于无证经营。而《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规定,明知对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合议结果将于近日公布。而锦江宾馆相关负责人也称,已做好行政诉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