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展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

百检网 2021-11-15
  中新网南宁7月19日电(记者 黄艳梅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 监管局、自治区通信 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络订餐 餐饮 服务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专项 检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广西网络订餐基本情况,规范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资质审查义务,保障广大公众餐饮 消费安全。
 
  此次检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检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以网络订餐平台公示信息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户核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信息。看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方平台公示的地址是否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真实地址,是否存在出借、变造、伪造许可证等情形;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
 
  二是全面检查第三方平台。看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审查许可证;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全面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本地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并停止网络平台接入。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我区开展的网络订餐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行为的,将按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抽调专门力量迅速开展检查,摸清辖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基本情况,并分类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分类整治,依法查处平台和网络订餐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业,确保消费者餐饮消费安全。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相关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平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在对餐饮单位日常监管中,要加强对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持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立第三方平台长效监管机制。
 
  延伸阅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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