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原环境保护部的组织下,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总则》等法律规章并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工作。
1.2工作过程
2019 年 1 月底,我中心组织召开标准制订讨论会,成立《指南》编制组,确定了标准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2 月-3 月,编制组根据制订《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的相关要求开展的主要工作有:①查询、检索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与业内人士及专家交流,了解固体废物焚烧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②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编制组进行相关技术交流,调研管理部门对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和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③实地调研固体废物焚烧企业的生产状况和排污现状,对行业的主要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特征、企业自行监测状况、监测费用等进行研究;④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指南的适用范围,梳理清晰产排污节点及污染排放情况,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记录与报告,完成《指南》(草案)及开题论证报告。
2019 年 4 月,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的开题报告论证会。
2019 年 4 月-6 月,编制组对河北、陕西、天津等地代表性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并发函邀请固体废物焚烧企业进行集中研讨。在此基础上完善文本,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2自行监测是固体废物焚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对环境信息需求的增强,污染源自行监测作为环境信息的重要来源具有了相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需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自行监测是监测的主体形式,拥有基础性地位。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排污许可证中要载明对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排放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的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监测的污染物、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及其他;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收集、设备维护等;对于与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的原燃料品质、主体设备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监测和数据收集;以及上述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方式,为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表征企业排放情况,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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