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讯 (记者 王璐瑶 食用农产品关系餐桌安全。食用 农产品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准入市场?在农贸市场买的 蔬菜、 肉类怀疑有问题怎么办?如何通过 包装标识来了解农产品的信息?5月22日,市 食药监局 食品 流通科科长高好,对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质量安全 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须提供“两证”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对此,高好表示,《办法》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合格证明做了重点规定。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目前,我市进入市场销售的猪、牛、羊、禽类均要按国家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必须有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必须有肉品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者无上述的合格证明文件,将依照《 食品安全法》规定按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进行查处。
对于其他食用农产品,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那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同时,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产地证明可由村委等多方出具
《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这些具体指哪些文件?高好表示,根据《办法》,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此外,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设计、由各市场开办者印制分发使用了食用农产品“一票通”,对于填写内容齐全并有购销双方签字的“一票通”票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商超食用农产品应有符合要求包装
高好介绍,《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办法》要求,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现阶段,以在商超里销售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应当有符合要求的包装。韭菜应按山东省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除此以外,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