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降糖“神茶” 饮用后腹泻不止

百检网 2021-11-15

    昨日,记者从万州区食药监分局获悉,为了提高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热线“12331”的知晓度,畅通维权渠道,今日,万州区食药监分局正式启动“12331”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宣传活动。据悉,万州区食药监分局的执法人员将在周家坝源隆发天城百货对面设置一个食品药品安全咨询平台,同时整理了一些万州食药举报热线“12331”接到的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解读,让广大市民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投诉现状

    普通食品投诉举报量高居首位

    据了解,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12331热线共接受举报投诉8355件,受理8313件。按产品类别统计,普通食品的投诉举报占85.22%;保健食品占3.16%;药品占8.36%;化妆品占1.65%;医疗器械占1.61%。2015年万州辖区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共受理324件,其中食品的投诉举报278件,保健食品12件,药品24件,化妆品及医疗器械各5件。

    “自12331热线开通以来,近两年万州辖区受理的投诉举报中,普通食品投诉举报量均高居首位,且增速明显高于其他产品。”据万州区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介绍,产生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普通食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公众关注度*高,再加上食品行业具有链条长、点多面广等特点,小作坊、小餐馆、小摊贩等违法违规问题较多。

    政策解读

    部分投诉情况不予受理

    据悉,从今年3月1日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万州市民遇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可在本地拨打电话12331进行投诉。

    “市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投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万州区食药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为: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案例解读

    万州食药举报热线“12331”典型案例回放

    案例1 市民买“神茶”饮用后出现腹泻症状

    去年12月底,张先生在某电视台看到广告推销降糖保健神茶。打电话咨询时,对方自称是某部队医院的医师,推荐其购买降糖保健神茶,并表示该茶有降糖神效。张先生购买并饮用,**天就开始出现腹泻症状,停药后该症状持续近1个月,联系对方退货,对方始终不接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醒: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声称有治疗功效。很多不法商家会以“药品有副作用”为名,对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各种治疗功效。虽然食补安全,但是有疾病或生病现象时还是要看医生、遵医嘱、按时用药才有效。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注意五大宣传陷阱:一是“药到病除”不可信;二是“健康讲座”为促销;三是“免费活动”为洗脑;四是“权威证明”属虚构;五是“专家义诊”是骗局。

    案例2 老人买到无备案信息的保健品

    2月28日,独自在家的王大爷正在看电视,突然听到了敲门声。打开门一看,是一位身着职业装的年轻女子。“爷爷,我是xx医药器械公司的员工,*近公司研发出了一种新型仪器,免费为老人测骨质。”王大爷想,反正是免费的,测就测嘛。测试完后,女子告诉王大爷患有中度骨质疏松。“您这种骨质疏松比较严重,需要吃点保健食品治疗。我们公司*近正在做活动,这个保健品原价680元,现价498元,今天是活动价*后**。”王大爷一听,心想,身体健康要紧,就买了该保健品。王大爷的儿子下班回家后,对父亲买的产品不是很放心,便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上查询,没有查到该产品的任何备案信息,此时这才明白上了当。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醒:不要轻信各种以免费体验、上门服务等形式宣传的具有“神奇”功效的产品,这些产品很多都没有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审批。为避免上当受骗,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药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时,应该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核实相应产品的备案信息,再决定是否购买。

    案例3 市民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

    今年3月16日,有消费者投诉在xx地xx超市买东西时发现买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xx超市有待售的16瓶玻璃瓶装xx品牌辣香腊八豆(规格:280g/瓶;生产日期:2012年1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xx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法给予罚款、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醒: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可予以其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构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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