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将处罚款。
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含农贸市场
泸州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食用农产品的鉴定,是指在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使经过去皮、粉碎、切割、冷冻、打蜡、分级等加工,只要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也属于此范畴。”
《办法》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农贸市场也包含在内。”该负责人补充说,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协议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开办者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履行好在集中交易市场相关职责。”
而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开办者和销售者违规可能被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而又没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以及没有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以及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这三种情况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以及销售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也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杨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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