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2月23日讯(记者 侯洪斌23日, 烟台市 食品药品安全 监督 管理局举办新闻发布会,从一年以来查办的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筛选出10起典型大案进行曝光。此次新闻发布会是烟台市首次单独公开食品安全领域查处的大案要案,今后,烟台市 食药监局还将公布药品领域的典型案件。
高新区某食品经销处无证生产鱿鱼串案
2014年12月15日,有市民举报高新区某处存在加工鱿鱼制品的黑窝点。烟台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生产车间内有8名工人正在加工鱿鱼串,该单位冷库内存有原料鱿鱼头1000公斤、成品鱿鱼串400箱。该单位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无证生产鱿鱼串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包材以及涉嫌无证生产的鱿鱼串(成品进行了查封。
经立案调查,该食品经销处从2014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鱿鱼串,产品销往苏州、杭州等地。至案发时共计生产并销售鱿鱼串2650319支,涉案货值金额1779749元,违法所得52269元。目前,烟台市食药监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成品鱿鱼串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779749元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某食品企业无证生产速冻肉制品案
2015年7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烟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某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30名工人正在生产速冻肉串、速冻鱿鱼,在该单位成品库内,执法人员发现已加工完毕的速冻肉串418箱、速冻鱿鱼623箱。现场该单位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所有涉嫌无证生产的速冻肉串和鱿鱼进行查封。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原本是从事速冻肉制品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企业,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因批发零售业务利润过低,便从2015年7月开始,在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工速冻肉串和速冻鱿鱼,期间共生产速冻肉串498箱、速冻鱿鱼683箱,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1090元,违法所得7320元。
目前,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据《
食品安全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共计255450元。
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桃罐头案
2015年2月22日,有网友在胶东在线网上民声栏目中投诉,称其春节期间购买了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罐头,吃后肚子不舒服,怀疑滥用食品添加剂。接到投诉后,烟台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内存放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其标签的配料中标注有焦亚硫酸钠,并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发现浸泡在焦亚硫酸盐溶液的樱桃。
经初步调查,当事食品企业生产的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属染色果蔬罐头。根据《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钠不能用于染色果蔬罐头生产。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染色果蔬罐头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2014年3月生产了一批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共3828瓶(1988g/瓶,售价为9元/瓶。涉案货值金额34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烟台市食药监局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处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经营假冒白酒案
今年,烟台市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分别于2月和4月查处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以及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经营假冒某品牌陈酿白酒案2起。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烟台开发区这处乳制品销售处查获某品牌的陈酿白酒110箱,在福山区相关的食品批发部查获53箱。经被假冒的生产厂家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经立案调查,开发区该乳制品销售处共购进涉案白酒110箱,货值金额13200元,尚未销售。福山区的食品批发部共购进涉案白酒85箱,销售32箱,涉案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所得134元。烟台市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开发区这处乳制品销售处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对福山区当事食品批发部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4794元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起泡酒案
2015年3月12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请烟台市食药监局,协助其核查标示生产商为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泡酒”的真伪。烟台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随函所协查的“起泡酒”是该公司生产,但根据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该产品添加了焦亚硫酸钾。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起泡酒属于配制酒中的预调起泡酒。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配制酒,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配制酒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酒企为了防止起泡酒腐坏,在生产起泡酒的调配工艺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至案发时共生产起泡酒50箱(12瓶/箱,涉案货值金额12000元。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3倍罚款。
牟平区吴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014年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掌握的线索,烟台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部门,对牟平区吴某某保健食品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11种保健食品,但提供不出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资料,没有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资质证件。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法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予以登记保存并对产品质量开展调查。
经调查,吴某某经营的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四种保健食品被检出含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有毒有害物质,红阳牌盐藻软胶囊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福山区某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酱油案
2015年6月2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某小炒摊位使用威海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味*鲜酱油”,其氨基酸态氮仅为0.053g/100ml,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经调查,问题酱油来源是烟台市福山区某商行,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多个系列多个规格和品种的酱油。
为查明上述酱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执法人员将仓库中标识为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酱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并取样检验。经检验,抽取的四份样品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经营问题酱油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扩大检验范围,经检验,标识为威海该企业生产的7个品种共9个批次产品的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
烟台市福山区这家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烟台市食药监局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酱油,并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源头予以打击,烟台市食药监局及时将案件有关线索向威海市局通报。
芝罘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食用油案
2015年4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粮油店销售的桶装大豆油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举报线索,芝罘区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品种大豆油购自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很可能是一个无证生产大豆油的企业。
为斩断非法食品生产经营链条,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动,根据掌握的线索先后多次对该公司进行排摸。在掌握该公司的活动规律后,执法人员果断出击,当场查获大豆油700余公斤。经立案调查,当事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桶装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购进散装大豆油进行分包装,至案发时共生产40箱涉案货值逾万元。
针对违法事实,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针对其违法行为下达没收违法生产大豆油,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招远市某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案
2015年4月23日,烟台市食药监局根据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对招远市某酒家经营的羊肉进行抽检。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羊肉有鸭肉成分检出,产品不合格。根据检验结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该酒家从集市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冻羊肉两块,购买时没有查验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除抽检的样品外,其余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304元。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下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莱州市姜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案
2015年3月26日,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姜某某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案。经调查,姜某某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20日进行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共生产桶装饮用水1980桶,当事人以每桶3元的价格共销售400桶,库存480桶,无偿提供了1100桶,违法所得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当事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